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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字第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王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王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519号。负责人邢宗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王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越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599号秀兰锦观城B座4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200910446),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