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859号原告刘纪富,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庚,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陈烨,女,1985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代表人张家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富与被告王庚、陈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纪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纪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宇
代理
审判员 张翠明
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治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