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18号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剑云,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银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毛志平。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一组(王波私宅)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乡竹鸡村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英雄路英雄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银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韶山港越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乡竹鸡塅银河路18号(后栋106房)。法定代表人贺良平。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南环线韶山旅游服务中心A1栋208房。法定代表人毛敏。被告贺良平,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周爱平,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韶山港越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贺良平、周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港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港越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贺良平、周爱平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港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港越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贺良平、周爱平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希
人民陪审员 孙树霞
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