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欣诚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易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66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深圳市××山新区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主张双方约定履行地为福田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