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846号
原告:李建飞,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浩峰,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汉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兴海路15-201室。组织机构代码:L2775663-6。
法定代表人: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飞与被告海宁汉武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飞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夏洲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