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74号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法定代表人雷强。被申请人张贤洪,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王敏,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蒋先成,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张晓兰,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成都卉景益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金乌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贤洪。被申请人成都益升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游家渡社区游家渡小区12号32-40号X栋X层。法定代表人蒋先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贤洪、王敏、蒋先成、张晓兰、成都卉景益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益升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306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贤洪、王敏、蒋先成、张晓兰、成都卉景益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益升祥建材有限公司7306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供担保的7306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