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374号
原告:何岳宁,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
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岳宁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故岳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的住所地均在岳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柯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