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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590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周全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周全忍,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590号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周全忍,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

被告:李彬,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中华路东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周全忍、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强位于和平路牡丹嘉园A4幢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040338的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强位于和平路牡丹嘉园A4幢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040338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博

人民陪审员  邱志华

人民陪审员  李瑞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