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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执41号

汤秋生、刘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秋生,刘其民,邓菊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汤秋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其民,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执行人邓菊凤,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汤秋生与被执行人刘其民、邓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其民、邓菊凤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秋生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其民、邓菊凤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其民、邓菊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秋生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2787.5元,已执行20000元,其其余42787.5元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宝飞

代理

审判员  曹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