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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475号

关则李与高宇航、天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则李,高宇航,天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475号原告关则李,男,汉族,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50。委托代理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宇航,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167()。被告天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慕拉士大马路南岭工业大厦13/F。代表人高宇航,董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则李诉被告高宇航、天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则李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席 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育君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