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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962号

襄阳新中天百货有限公司与杨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新中天百货有限公司,杨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962号原告襄阳新中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施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华锋,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新中天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新中天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4元,由原告襄阳新中天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