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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578号

罗虎与罗廷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虎,罗廷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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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罗虎,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罗廷仁,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7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罗虎与被��行人罗廷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万元、执行费575.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罗廷仁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罗廷仁唯一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冻结。

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廷仁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强

审 判 员  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