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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216号

董兴维等与王茂梅、邓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兴维,赵小瑶,兰东明,王茂梅,邓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216号申请人董兴维,女,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申请人赵小瑶,女,生于1967年6月8日,汉族。申请人兰东明,女,生于1969年8月8日,汉族。被申请人王茂梅,女,生于1966年6月2日,汉族。被申请人邓开杰,男,生于1961年5月22日,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董兴维、赵小瑶、兰东明诉被申请人王茂梅、邓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兴维、赵小瑶、兰东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茂梅、邓开杰价值7639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茂梅、邓开杰的银行存款各763950元或价值763950元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茂梅所有位于合江县的商业用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