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680号
原告:黄红霞。
委托代理人:马作忠。
被告:姜文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她借钱,她将13600元借给被告,当时被告写了借据,并声称在一个月内还款。但到期后她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迟迟不予还款,且以各种理由拖延,她要求依法追回。
被告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他愿意偿还,但原告必须向他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6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予偿还,原告与2016年6月14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姜文部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6800元,于2017年2月底付清剩余借款68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