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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3830号

左雨举与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3-14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雨举,吴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3830号原告左雨举,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吴祥,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原告左雨举诉被告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雨举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雨举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雨举负担。

审判员  刘向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