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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2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与冼彩娟、黎汝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冼彩娟,黎汝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红星大道俊景花园H区B06铺,组织机构代码89377299-8。

被执行人:冼彩娟,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黎汝盛,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汝盛、冼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汝盛、冼彩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36024.36元、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的利息67641.1元、罚息及复利1637.8元,并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再上浮50%的标准计付利息,从本判决确付款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付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439.1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黎汝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粤Y×××××号小汽车,去向不明,无法处理,本院已作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黎汝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阳光路5号时代峰云名居3栋1单元101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首轮查封,本案中无法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