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94-1号原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代表人赵坤成,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武钢,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2015年10月12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4日,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并于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69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雪 松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郝慧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