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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606号

606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女贞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志,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孟吉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