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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378号

王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78号本院立案二庭。被执行人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3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燕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韩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