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78号本院立案二庭。被执行人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3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燕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韩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