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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保24号

刘佳灵与邹金村查封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佳灵,邹金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24号

申请人:刘佳灵,女,生于1989年02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邹金村,男,生于1987年09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刘佳灵与被申请人邹金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大众途锐小轿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渝0240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佳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的大众途锐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物,担保物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