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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724号

潘方远与梁兰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潘方远,梁兰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724号

原告:潘方远,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

被告:梁兰月,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方远与被告梁兰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方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方远负担。

审 判 长  谢雄松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