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724号
原告:潘方远,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
被告:梁兰月,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方远与被告梁兰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方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方远负担。
审 判 长 谢雄松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