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元,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执行人郭跃平,男,汉族,住井冈山市石市,申请执行人刘春元与被执行人郭跃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跃平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跃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郭跃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837.5元,已执行到位33962.44元,41875.06元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春元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宝飞助理
审判员 曹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小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雪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