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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656号

李世荣与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徐智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荣,徐智利,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荣,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徐智利,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宇。申请执行人李世荣与被执行人徐智利、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世荣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3276.6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李世荣的债权503276.6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