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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503-1505号之一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饶平金航深海网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詹玉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503-1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思民。被执行人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执行人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旭东。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牟玲。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占文禄。被执行人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执行人饶平金航深海网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丽娜。被执行人詹玉湘,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饶平金航深海网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詹玉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