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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54号

刘胜利与张丹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胜利,张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54号申请人刘胜利,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张丹丹,女,1988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刘胜利与被申请人张丹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丹丹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丹丹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徐世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