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15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纯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苏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