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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361号

杜定贤与宋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定贤,宋五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361号原告杜定贤,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陈焕荣,女,195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宋五锋,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李风梅,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定贤与被告宋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邦成于2016年6月12日以诉讼中被告以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定贤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定贤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定贤承担。

审判员  刘志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