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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270-2号

深圳市宝利美薄膜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宝利美薄膜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利美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工业D区第*栋*楼。组织机构代码:56279898-2。法定代表人刘俊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三牙大桥侧。组织机构代码:70798036-4。投资人伍锦垣。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利美薄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应支付货款5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利美薄膜有限公司;由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负担诉讼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已歇业,其财产均已因其他案件的执行而被查封,需待统一处理后本案再作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粤0705执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毅明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