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84号申请人钱学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刘洋,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申请人贺雅楠,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73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钱学伟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里南、嵩山北路西5号楼17层1702号房产一套(房产合同号1400180****);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洋、贺雅楠银行存款31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