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06、27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王业,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栋,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栋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深圳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86、14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98028.4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后,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某号的车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且已被另案首位查封,本两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持有的深圳市某公司1%的股权、深圳市某公司100%的股权,上述股权已被另案首位冻结,本两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持有的证券代号为某号的“攀钢钒钛”100股的股票、证券代号为某号的“飞利信”400股的股票,上述股票价格非常低,暂不具备处分价值。本两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福田区某街某栋的房产(房地产证号为某号),该两处房产已被另案首位查封,本两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此外,经本院依法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两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代理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耀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