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戎占友,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戎星宇,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冯双兰,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安香平,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吕书云,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戎长友,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焦苟丢,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马明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明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明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超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