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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5号

陈埰法、葛为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埰法,葛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埰法,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葛为明,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埰法与被执行人葛为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