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埰法,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葛为明,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埰法与被执行人葛为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