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子洪,男,绰号“阿猫”,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新兴县,住新兴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17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云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子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永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子洪及其辩护人梁家栋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叶子洪从广州市三元里的“新疆佬”处购买毒品回到新兴县后,提高毒品价格,将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徐某某、覃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从中赚取利润。2015年5月份开始,叶子洪又向谢少锥(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回新兴县贩卖。6月11日中午,叶子洪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白云区向谢少锥购买毒品冰毒,后驾车载着毒品返回新兴县,在新兴县***饭店后面出租屋楼下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小汽车内扣押到现金、手机及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5包(净重1885.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1885.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832.4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g/100g。同日,公安民警对叶子洪位于的住宅依法搜查,在叶子洪房间内搜查出现金及毒品疑似物24袋等物品,经鉴定,其中,净重9.9克白色粉末、3.2克白色晶体、1.3克白色晶体、169.7克米黄色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1克白色粒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林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子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子洪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中被扣押甲基苯丙胺1886.2克、氯胺酮184.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子洪的辩解意见是:毒品不是其本人的,是谢少锥当时放在其车上的,其没有贩卖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叶子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叶子洪只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1、叶子洪向“新疆佬”购买的24包物品当中19包不属于毒品,且现已无法鉴定,依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给梁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2、其从广州运输回新兴的行为只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对该毒品没贩卖意向,叶子洪是吸毒人员,其持有毒品不一定用于贩卖。3、对指控的第3宗事实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其家中搜出的大部分不是毒品,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贩卖的行为。4、1885.1克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在有期徒刑以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叶子洪从广州市向他人购买毒品回到新兴县后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利。同年6月11日,被告人叶子洪向谢少锥(另案处理)购买到一批毒品后,又驾驶小车将毒品运回新兴县,次日上午,在新兴县***饭店后面出租屋楼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叶子洪驾驶的小车内扣押到现金、手机及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5包净重共1885.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1885.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832.4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g/100g。同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叶子洪的住宅进行搜查,搜获现金及毒品疑似物24袋等物品。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白色粉末净重9.9克、白色晶体净重3.2克、白色晶体净重1.3克、米黄色粉末净重169.7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粒状物净重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31日对叶子洪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2日抓获叶子洪。2、新公(刑)勘〔2015〕K4453211304002015070004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新兴县某巷道和出租屋及周边客观情况。公安民警在现场巷道停放的红色小车内搜获5包白色晶体状毒品嫌疑物,共净重1885.1克;在203房内客厅茶几上发现5个瓶状自制吸毒工具,在靠近厨房西墙的地面上,发现四个潮湿的透明密封袋,在卫生间内地面上发现一些白色小颗粒,在卫生间蹲厕内有浑浊液体;在苏某某脚趾头处发现少量白色粉末疑似毒品物。3、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叶子洪的住宅依法进行搜查,在该住宅内发现并扣押人民币、毒品疑似物、密封袋、电子称量器、写有毒品制作说明的记录本等物品。其中扣押毒品疑似物24包,净重分别为白色粉末9.9克、8.9克,白色晶体3.2克、1.3克、6.5克、489.1克、355.4克、38.7克,白色粒状物1.1克,淡黄色晶体11克、51.8克、134.1克,米黄色粉末169.7克、834.3克,黄色晶体69.2克、89.2克、102.1克、100.5克、74.8克、56.7克、93.5克,米黄色晶体41.3克、47.7克、151.6克。还扣押了叶子洪持有的电子称3个等物品。公安民警对叶子洪位于新兴县***饭店楼上的出租屋依法进行搜查,公安民警从出租屋扣押到自制吸毒工具5个、电子称1个、人民币、手机等物品。公安民警对叶子洪所驾驶的小汽车进行搜查,并在车上扣押五小包毒品嫌疑物,均为白色晶状物,净重分别是849.9克、982.5克、42.7克、5.1克、4.9克。另还扣押了叶子洪持有的手机、人民币、的红色欧宝牌小汽车一辆等物品。4、云公(司)鉴(化)字[2015]401号、云公(司)鉴(化)字[2015]482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对抓获被告人叶子洪时在其驾驶的车上搜获的5包毒品疑似物送检鉴定,白色晶体净重849.9克、982.5克、42.7克、5.1、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849.9克、白色晶体982.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68g/100g。5、云公(司)鉴(化)字[2015]402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叶子洪位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24袋等物品送检鉴定,白色粉末净重9.9克、白色晶体净重3.2克、1.3克、米黄色粉末净重169.7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粒状物净重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6、云公(司)鉴(化)字[2015]425号检验报告,证实:苏某某足部提取白色粉末残留物,现场出租屋卫生间地面提取颗粒状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现场出租屋卫生间蹲厕提取透明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租住的**饭店楼上一出租屋,租金由其男朋友叶子洪或苏某某支付,只有其和叶子洪、苏某某居住。其吸食的冰毒是叶子洪和苏某某的,不需要给钱。其于2015年3月份搬到上述出租屋与叶子洪同居时,发现叶子洪和苏某某持有毒品冰毒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有一次其在出租屋看见叶子洪在苏某某的房间里拿了一个袋子出来,其拿来看发现是冰毒。其没有参与贩卖。苏某某曾向梁某某贩卖毒品。叶子洪、苏某某、林某某、麦某某、“阳春荣”、“捞仔”和“阿珍”、“沈小琴”等人曾在出租屋内进行吸食冰毒。经林某某辨认,其分别辨认出叶子洪、苏某某。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阿猫”(叶子洪)、“苏老二”、“阿倩”(林某某)三人购买了约15次毒品冰毒。其中,其单独向“阿猫”(叶子洪)购买了2次冰毒,地点都是新兴县***楼楼下,分别买了500元、250元;其在2015年3月向“苏老二”购买过8次,分别是在某广场厕所后面交易2次,一次200元,另一次100元,在新兴县***楼下购买6次,有2次分别是250元,另外4次大概每次是100元。其在2015年4月至5月向林某某购买过5次毒品,都是在**楼楼下交易的,每次购买100元,当场付现金。“苏老二”、“阿倩”都是帮叶子洪贩卖毒品,毒品都是叶子洪从惠州、汕尾等地购买回来的。其知道林某某还贩卖过毒品给“狗焕”、“鸡树”。经梁某某辨认,其辨认出苏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苏老二”;叶子洪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阿猫”;林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肥婆倩”。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共向林某某购买了三次冰毒,地点均是某出租屋,第一次是在2015年2月下旬某一天,其用200元购买了4克冰毒,第二次是在2015年3月中旬某一天,其用200元购买了两小包冰毒,第三次是在2015年3月下旬的某一天,其用200元购买了4克冰毒。其中有一次毒品是叶子洪拿出来的。经徐某某辨认,其辨认出林某某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其的“肥婆倩”;叶子洪就是和“肥婆倩”上其出租屋卖过毒品给其的男子“阿洪”;苏某某就是曾经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10、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共向“肥婆倩”购买了8次冰毒,分别是2014年8月至10月,在某巷道处购买了6次,每次都以200元购买2克,同年11月上旬在某广场某宾馆一巷道处以400元购买5克,同年12月8日23时许,在一巷道处,以100元购买了1克。林某某所贩卖给其的毒品是“阿猫”的。“肥婆倩”除了向其贩卖过毒品外,还向“狗焕”、梁某某、刘某某、“车岗四”等人贩卖过毒品。经覃某某辨认,其辨认出林某某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其的“肥婆倩”;叶子洪就是和“肥婆倩”一起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阿猫”。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绰号“车岗四”)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1月至5月份期间,其每个月都会向“小倩”购买约8次冰毒,合共约40次,每次都在某棋牌馆一房间内,200元的价值向“小倩”购买约3克。“小倩”所贩卖给其的毒品是她男朋友“阿猫”的。经刘某某辨认,其辨认出林某某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其的“小倩”;叶子洪就是和“小倩”一起贩卖毒品的“阿猫”。12、证人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5年6月5日前后和同年6月11日晚在一饭店楼上出租屋内吸毒。其中6月11日晚在203房吸毒的有6人,在警察来查时,有名年纪较大的男子从大厅背后房间一个抽屉里拿出五袋毒品跑到洗手间倒进厕所下水道用水冲走。经麦某某辨认,其辨认出苏某某就是将毒品拿到洗手间用水冲走的男子。1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后至3月份,其向“肥婆倩”购买毒品3次,交易地点均是一游戏机室,每次购买100元。经莫某某辨认,其辨认出林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肥婆倩”。1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由其与丈夫叶子洪、女儿叶某某1居住。公安民警在叶子洪房间搜出的毒品疑似物24包、刀具4把、电子称3台等物品是属于叶子洪的。15、证人叶某某2的证言,证实:一饭店楼上是其以每月700元租给叶子洪的,叶子洪、“苏老二”分别付过一次房租。经叶某某2辨认,其辨认出叶子洪,辨认出苏某某就是“苏老二”。1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叶子洪有贩毒行为并在出租屋存放着毒品,平时其偶尔听到叶子洪跟他人打电话讲要多少钱的毒品,在闲聊时叶子洪曾经承认正在贩卖毒品,但其没有亲眼见过。其没有帮叶子洪送过毒品给购毒人员。林某某与叶子洪一起在出租屋居住,林某某有没有贩卖毒品其并不清楚。出租屋由叶子洪租赁,其和叶子洪、林某某在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有时也有几名其不认识的男子来吸食,并告诉其是叶子洪叫来的。在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不用付款。经苏某某辨认,其辨认出叶子洪。17、被告人叶子洪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年初,其开始贩卖毒品。一开始其是向广州一名“新疆佬”购买“冰毒”、“K粉”、“摇头丸”等毒品,然后带回新兴县贩卖赚取差价,吸毒人员通过打其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品种、数量和交易地点,之后由其或者苏某某将毒品送去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并收取毒资。2015年6月11日这一次,其在广州向“阿锥”购买了两万多元的冰毒,并于次日凌晨6时许驾驶车回到新兴一饭店楼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还在其出租屋内搜出毒品和吸毒工具一批。“阳春佬”、“小倩”没有帮其贩卖毒品。其共向“新疆佬”购买了三、四次毒品,购买的毒品有“冰毒”、“K粉”、“摇头丸”,共花了一万二千元左右。其向“阿锥”要了两次毒品,两次都是“冰毒”,第一次是试吃,没有购买,第二是在2015年6月11日这一次,共购买了两万多元。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搜出的毒品疑似物也是其的,有“冰毒”、“K粉”、“摇头丸”等毒品。经叶子洪辨认,其辨认出与其一起贩卖毒品的苏某某,辨认出谢少锥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阿锥”。1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子洪生于1966年1月20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9、新兴县人民法院(2006)新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叶子洪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17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4409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苏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7日止。苏某某于2014年12月27日被释放。21、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民警对从麦某某处扣押到的人民币、手机、锁匙、银行卡等物品发还给麦某某本人。22、随案移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证实:因本案扣押的手机4部、钥匙2串、电子称4个、笔记本2本、机动车行驶证、电话卡、光盘4张已随案移送,涉案的毒品疑似物已移交新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五中队。23、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因本案扣押的人民币共计15601元(其中叶子洪13926元,苏某某1675元),被新兴县公安局暂扣。24、照片5张,证实:民警从梁某某的手机通讯录中提取到“姓名肥黑,号码*****”(林某某的联系电话),“姓名猫二,号码*****”,“姓名猫猫,号码******”(以上2个为叶子洪的联系电话),“姓名猪八戒,号码******”(“苏老二”的联系电话)。25、车辆信息情况,证实:红色欧宝牌小汽车所有人为叶子洪。2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系统高清卡口查询情况、佛山辖区卡口抓拍情况、小汽车行驶路线监控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从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调取广州机场高速卡口录像光碟1张,查询到于2015年6月11日经过高速公路卡口;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调取佛山辖区卡口抓拍录像光碟1张,查询到小轿车于2015年6月12日1时至6时经过佛山全市卡口;公安机关还对小汽车的行驶路线监控进行了截图,证实叶子洪于2015年6月11日、12日的行车路线。2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通话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手机号码为******、*****、*****、******、******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清单。其中,林某某与徐某某、梁某某有通话记录;梁某某、徐某某与叶子洪有通话记录;徐某某与苏某某有通话记录。2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叶子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叶子洪的银行开户记录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其中,叶子洪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跨行转账28000元,ATM机所属网点为中行广州市分行,转入账号为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2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卡资料,证实:农业银行账号,开户姓名为谢少锥,该账号于2015年6月11日现存三笔,分别是10000元、10000元、28000元。3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苏某某在中国银行、新兴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无开户或存款记录,在工商银行仅开立社保账户,未开立其他任何账户。31、尿液现场检测结果照片、尿液取样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叶子洪的尿液经检测,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苏某某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林某某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麦某某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莫某某的尿液经检测,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结果均呈阴性。32、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3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通知犯罪嫌疑人叶子洪、苏某某。其中,苏某某拒绝在小车上毒品疑似物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名。34、情况说明,证实:(1)公安机关对查扣小汽车及毒品疑似物5袋、搜查***饭店楼上出租屋和**花园*栋*号、以及提审叶子洪的情况作补充说明。(2)经民警布控排查,未能掌握“阿荣”、“小敏”、“新疆佬”的真实资料,故未能对上述人员进一步取证。35、证书、新兴县公安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实:严某某于2015年1月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聘请为廉政监督员。新兴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2日12时在新兴县南派出所、15日15时在新兴县拘留所、17日15时、30日10时在新兴县看守所对林某某进行讯问,通知严某某到场。3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暂不适宜戒毒证明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新兴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呈请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报告、呈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麦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其患有其他严重疾病,2015年6月27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3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林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3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谢少锥(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于2015年7月2日被登记为在逃人员。关于被告人叶子洪辩解其车上的毒品是谢少锥的,不是其所有,其没有贩卖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叶子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子洪供述其车上的毒品是在广州向谢少锥购买,故被告人叶子洪是车上毒品的所有者。被告人叶子洪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人苏某某、林某某、梁某某、徐某某、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叶子洪基于贩卖的故意将毒品从广州运输回新兴,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叶子洪是贩毒人员,其被抓获后,对于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叶子洪的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已使毒品流向社会。综上,被告人叶子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子洪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86.2克、氯胺酮18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子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子洪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子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子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3926元、手机、小汽车)。
二、对本案扣押的全部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覃 谦
审判员 刘恒军
审判员 焦录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飞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