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2005号之二

安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安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赵某在有地下室、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的地下室及地下车位。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