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安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赵某在有地下室、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的地下室及地下车位。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