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字677号原告李静庄,女,汉族,北京市西城区育翔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裕中东里*楼X门**号。委托代理人师豹灵,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裕中东里*楼X门**号。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26号。法定代表人孙劲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元岭,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莹,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干部。原告李静庄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委)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静庄诉称,因区文委向北京亿春联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春联公司)核发的西文网第04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第04号《许可证》)违反相关规定,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故依法向区文委递交了《关于撤销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事实及理由,但区文委迟迟不予撤销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区文委就原告的上述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被告区文委辩称,首先,原告不是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撤销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其次,原告与行政相对人间的矛盾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最后,区文委收到原告的上述申请后,本着审慎认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对申请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等一系列工作,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04号《许可证》系被告区文委此前核发。2016年3月6日,原告李静庄向被告区文委递交了《关于撤销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申请》,认为被许可的亿春联公司的经营地点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裕中东里1--9号楼院,违反了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故请求撤销第04号《许可证》。就此申请,区文委进行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依据区文委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原告在本案中的陈述内容,可以固定如下内容:第一,亿春联公司在裕中东里的经营用房系平房,原告在裕中东里名下所有的房屋是楼房,用于经营的平房的所有权人非本案原告,为他人。第二,原告此前未向被告提出过在亿春联公司用于上网服务经营的上述平房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申请。第三,因对亿春联公司经营中的行为不满,原告曾主张过民事权益。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静庄既不是第04号《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也非法律上之利害关系人。因此,李静庄对第04号《许可证》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本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静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静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振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杨 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