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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01256号

喻光明、李伟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光明,李伟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256号申请执行人喻光明,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伟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喻光明申请执行李伟昌一案。执行标的34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3月16日,本院向申请人喻光明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喻光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喻光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4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喻光明3410000元。

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亮

代理

审判员  王杰陪 审 员  苟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