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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47号

向大娥与黄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大娥,黄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向大娥。被执行人黄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大娥与被执行人黄斌股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斌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向大娥转让费等费用5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斌一直未履行。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大娥与被执行人黄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