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向大娥。被执行人黄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大娥与被执行人黄斌股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斌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向大娥转让费等费用5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斌一直未履行。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大娥与被执行人黄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