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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

法定代表人:乔永会。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一百九十四万零六百二十九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鹏程

审判员  武晓凯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