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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10-2号

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梅蓉。保证人任淑红,女,37,汉族,身份证号码:140431197906048027,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5)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任淑红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个人存款5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据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2016)晋04执10-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保证人任淑红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