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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5895号

王某与刘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1,杨某,鲁某,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895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1,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鲁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2,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1、杨某、鲁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四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