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895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1,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鲁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2,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1、杨某、鲁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四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