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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8-1号

赵自功、禹州市钧龙养殖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自功,禹州市钧龙养殖种植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8-1号

申请人:赵自功,男,生于1964年11月27日,回族,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禹州市钧龙养殖种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留江。我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豫1081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市钧龙养殖种植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其收入15万元;查封赵建初用于担保的房产证号禹字第××号房产。裁定书送达后,申请人赵自功超过三十日至今未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2016)豫1081财保8号民事裁定实施后,申请人赵自功超过三十日至今未提起诉讼,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州市钧龙养殖种植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其收入15万元。

二、解除对申请人赵建初用于担保的房产证号禹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