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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640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孝光、马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孝光,马卫峰,闫无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64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组织机构代码17211178-6。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光,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马卫峰,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闫无瑕,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王孝光、马卫峰、闫无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闫无瑕帐号为00×××89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59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0234-05-**)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闫无瑕帐号为00×××89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车顺超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