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民、夏丽娟。被执行人孙立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民、夏丽娟与被执行人孙立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