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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454号

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组织结构代码:74628715-9。法定代表人区丁能,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东海大道第二工业区33A,组织结构代码:76570286-4。法定代表人简仕清。

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951.5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9.8元。因债务人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登记地经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573.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麦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