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龙川江,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5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何维均,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心碧,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与被执行人何维均、赵心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维均、赵心碧未履行其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心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XXX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心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XXXX账户存款5915.00、及XXXX账户存款59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