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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与被执行人何维均、赵心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川江,何维均,赵心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龙川江,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5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何维均,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心碧,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与被执行人何维均、赵心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维均、赵心碧未履行其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心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XXX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心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XXXX账户存款5915.00、及XXXX账户存款59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