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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31号

谢田水与蔡征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田水,蔡征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谢田水,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蔡征东,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谢田水与被执行人蔡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磊

审判员 李 科

审判员 吴长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贤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