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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恢11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李世武张翠萍、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李世武张翠萍,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李世武张翠萍被执行人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世武、张翠萍、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6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连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