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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01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伍汉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伍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

被执行人:伍汉全,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伍汉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伍汉全应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485.12元、计至2016年1月7日的利息2235.51元、滞纳金721.84元及以13485.12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0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