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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406号

苏某与韩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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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内0424民初1406号原告苏某,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韩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韩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