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内0424民初1406号原告苏某,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韩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韩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