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165号
原告:XX,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池秀存,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池秀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傅俊霞?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