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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0165号

XX与池秀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池秀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165号

原告:XX,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池秀存,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池秀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傅俊霞?PAGE? 来源: